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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用不锈钢制品需达到国家安全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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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标准修订依据
    我国是不锈钢生产大国,年产不锈钢1100万吨。不锈钢具有较好的耐腐蚀性,被广泛使用于食具容器、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、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。根据《食品 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、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重金属、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 规定。新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(GB9684-2011)是在原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(GB9684-88)基础上,借鉴了国外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的,将于2011 年12月21日实施。
二、修订过程
    2007年,国家标准委同意立项修订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项目编号为20064047-Q-361,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具体修订工作。上海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于2008年11月上报了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草案,经原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食品包装材料分委会审查,2009年2月提交食品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议。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继续开展标准修订工作,成立标准修订工作组,研究拟定了标准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,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基础上,形成了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草案。
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草案于2010年10月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个月,并向WTO/SPS通报。标准草案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相关产品分委 会第一次会议审查通过,于2011年3月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卫生部2011年12月21日批准公布了《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(GB9684-2011)。
标准修订工作历时五年,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召开数十次标准修订研讨会,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和相关企业意见,借鉴了国际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, 根据我国食品用不锈钢制品的种类、特点、安全风险和消费特点等具体情况修订的,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。
三、关于不锈钢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
    食品接触用不锈钢的主要安全问题为重金属的迁移。一般情况下不锈钢制品在盛放、烹煮食物或与食品接触过程中,不构成食品安全风险。当不锈钢制品在使用中迁 移的重金属超过限量时,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。欧盟和德国相关法令规定了不锈钢制品中有害物质的迁移量,我国原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对不锈钢中的重金 属迁移量作出了规定。
修订工作组重点研究了不同型号不锈钢中铬、镍、镉、砷等重金属的迁移量,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宗旨,并以国际权威机构的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,参考了德国LFGB法规的相关规定修订了重金属的迁移限量,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。
四、关于新标准的适用范围
    新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适用于主体材料为不锈钢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、设备,不锈钢制品的非主体材料可采用金属、玻璃、橡胶、塑料等其他材料制成。
五、新标准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比较
    与德国食品用不锈钢制品标准比较,新标准中的铅、铬、镍、镉等重金属迁移限量一致,并根据实际采样分析情况,增加了砷迁移限量值,进一步严格管理不锈钢制品。
    表1 与德国标准限量指标的比较

新标准(mg/dm2)

德国(mg/dm2)

铅(Pb)

0.01

0.01

铬(Cr)

0.4

0.4

镍(Ni)

0.1

0.1

镉(Cd)

0.005

0.005

砷(As)

0.008

未作规定


六、关于理化指标
    为消除试样浸泡过程中不同形状产品面积/体积比不同导致检测结果缺乏可比性的问题,本标准改进了原标准的理化指标单位,将理化指标单位统一改为mg/dm2。
根据国际、国外和我国最新风险评估结果,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健康为原则,科学调整了重金属迁移限量。其中,铅迁移量由原标准的1.0 mg/L(即0.2 mg/dm2)调整为0.01 mg/dm2;铬迁移量(马氏体型钢不作评价)由原标准的0.5 mg/L(即0.1 mg/dm2)调整为0.4 mg/dm2;镍迁移量由原标准的3.0 mg/L(即0.6 mg/dm2,奥氏体型钢)、1.0 mg/L(即0.2 mg/dm2,马氏体型钢)调整为0.1 mg/dm2;镉迁移量由原标准的0.02 mg/L(即0.004 mg/dm2)调整为0.005 mg/dm2;砷迁移量由原标准的0.04 mg/L直接换算为0.008 mg/dm2,具体数值见表2。
除铬以外(铬为形成不锈钢钝化膜、保证不锈钢质量的关键金属),铅、镍等金属迁移限量均比原标准严格,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健康。
七、关于不锈钢牌号的规定
    目前国际上和我国不锈钢牌号日益增多,各国对不锈钢牌号分类方法和规定有所不同。我国相关不锈钢板材标准(GB/T3280)对不锈钢牌号作出了规定。因 此,为避免重复规定和标准交叉问题,在本标准中取消原《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》对不锈钢牌号的具体规定。新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》规定不锈钢制品的主体材料,应选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材料,即符合GB/T3280的材料及牌号。新标准同时规定了,在不锈钢产品或最小销售 包装上应标注不锈钢类型,即不锈钢种类和牌号,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和监督权。
表2 新标准与原标准限量指标比较

新标准(mg/dm2)

原标准(mg/dm2)

铅(Pb)

0.01

0.2

铬(Cr)

0.4

0.1

镍(Ni)

0.1

0.6(奥氏体)

0.2(马氏体)

镉(Cd)

0.005

0.004

砷(As)

0.008

0.008


八、关于重金属锰
    新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,个别单位提出在标准中设定重金属锰的迁移限量指标。经组织提出建议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研究,最终新标准未对锰的迁移限量作出规 定。主要理由:1.锰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,有多种重要的生理功能,锰缺乏可引起多种疾病。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规定,成人锰适宜摄入量为 3.5 mg/天,最高可耐受摄入量为10 mg/天。2.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不锈钢制品,其锰的迁移水平不会造成健康损害。3.标准起草单位收集整理了国外关于不锈钢食具容器有关锰的限量规 定,除个别国家外,其他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未对锰的迁移量作出规定。
关于不锈钢制品标准中锰指标的设置问题,我部欢迎有关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,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,向我部提出增加锰指标的立项建议。目前,我部正在征求2012年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,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议。
九、标准的实施要求
    本标准设置了实施日期。2011年12月21日前,鼓励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。自2011年12月21日起,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组织生产经营。我们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,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,进一步提高食品用不锈钢制品质量安全水平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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